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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汽车库的地下室排烟系统设置的一点建议

编辑:景兴消防人气: 2195 发表时间:2017/7/10

建筑物设置排烟系统的目的是及时排除火灾产生的烟气(烟气会造成火灾区域人员的伤亡)确保建筑物内人员顺利疏散和安全避难、并为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于2014年8月27日发布,并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修订说明指出:“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现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其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20974-2014已先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2014年1月24日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对建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带来极大的便利。但相关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却至今未正式发布,仅在2015年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过征求意见稿。大量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按有关部门的意见仍在按GB50016-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技术要求实施,对相关的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对汽车库的防烟排烟问题是有章可循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于2014年12月2日发布,并于2015年8月1日实施。该规范对汽车库防排烟的技术要求有了明确的规定,“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面积不宜超过2000m2”,规范的表8.2.5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说明:此技术要求与“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完全相同。)

据此,设置汽车库的地下室的排烟系统完全可以有依据的实施设计、施工、验收了。

目前在实际工程中普通存在一个问题:

地下室(含汽车库)面积普遍较大,多有设2-3层停车库的,但设计时对防烟分区划分不当或根本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现象多见。如杭州钱江新城地下汽车库,面积达40000m2多,但仅划分为11个防烟分区,(极可能与防火分区的划分混为一谈),造成每个防烟分区面积都远超2000m2,设置的排烟风机风量就难以满足该工程建设时的规范规定要求(GB50067-97要求的每小时换气六次;当时验收前的检测表明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量都不合格)。要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关键仍为严格按不超过2000m2划分防烟分区,火灾时每个防烟分区设置的排烟系统须单独开启排烟,绝不能整个地下室一起开启排烟。

鉴于目前使用的排烟阀的实际情况是启闭不灵活,且易生锈卡死,大多数地下汽车库都采用不带阀的排烟口,造成一旦火灾发生就整个地下室(排烟风机承担排烟任务的所有排烟分区)一起排烟,造成未发生火灾的区域进行排风,而着火需排烟的防烟分区的牌烟量不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在每个排烟口处仍不设排烟阀,但在每个防烟分区排烟系统的总管上设置排烟阀,如图示为一设四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

工作过程分析:

发生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火灾探测器报火警,联动开启通向该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同时联动启动排烟风机(按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的联动要求),此时仅报警的排烟分区实施排烟,其余三个防烟分区因排烟阀仍关闭,不实施排烟。只要排烟风机的排烟风量满足一个排烟分区所需排烟风量(加风管漏风量)即可保证排烟效果满足规范要求。

 

此方案优点是:1.一台排烟风机可承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任务;2.省去了多个排烟口原需设置的排烟阀及驱动模块,代之以一个防烟分区只需一个排烟阀和一个驱动模块,还减少了相应的连接电缆,降低了工程造价3.减少了排烟阀、模块、电缆的设置,也减轻了维护保养的工作量。

(此处选用的排烟阀与传统的排烟阀有些不同,可在原70℃排烟防火阀的基础上将其启动方式变动下,将70℃温度变量关闭改为用火灾信号模块驱动即可。)

我们在工程中发现多数设汽车库的地下室的排烟系统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排烟量,后期改造建议参考我们的方案,更希望在新建工程的设计时能采纳我们的建议。

参考文献: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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